6.2 工程暂停及复工


6.2.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,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,确定停工范围,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。
6.2.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:
    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。
    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。
    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。
    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。
    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、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、安全事故的。
6.2.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,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,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。
    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表A.0.5的要求填写。
6.2.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,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。
6.2.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,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、费用有关的问题。
6.2.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,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、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、结果。
6.2.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、具备复工条件时,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,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,符合要求后,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,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;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,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。
    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.0.3的要求填写,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.0.7的要求填写。

 

条文说明

6.2 工程暂停及复工

6.2.2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,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。在紧急情况下,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,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,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。
    发生情况1时,建设单位要求停工,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,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,可签发工程暂停令;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,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。
    发生情况2时,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,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;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,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。
    发生情况3、4、5时,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。
6.2.7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,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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